“当然,这并非是说,车间承包商不能够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任何补偿。而是说,他们已经不再享有对涉案生产线、大型生产设备的产权。他们仍然可以要求补偿。但不是以破产取回权的形式,而是应当在破产程序中与其他债权人一样,依法平等按份受偿。”

        第九十六章玉城的最后陈述

        “其次,关于原告主张的对货币资金取回权。在破产法的实务中,从未出现过对货币行使取回权的案例。原告的这一主张违反了‘货币转移,即所有权转移’的基本法律原则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货币所有权的变动,必须以交付为基准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没有交付,货币的所有权就没有变动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本案中,原告诉请取回的结算款项,均存放在日钢的银行账户之中,因此,货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变动,资金所有权仍然属于日钢。原告并无具备行使破产取回权的依据!”

        在玉城的拆解之下——

        北原的每一个诉请,都被精准切割。

        每一句反驳,都正中要害。

        旁听席上的人士,不由得都被玉城律师言简意赅,切中要点的讲话风格所打动。许多听者都不自觉地微微点头。

        “然而,今天我们作为被告方,想要表达的,不仅仅只是法律的观点,我们更想请法庭注意到本案的价值取向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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