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十八章变数

        法庭上,北原和宫川要求撤销银行抵押权的起诉,来势汹汹。在法庭的银行高管们也感到了压力。如果说日钢的这些新追加的资产抵押权真的被撤销了的话,那无异于是要了银行的命,这意味着银行先前投入,都将分文无收。

        早在这次日钢彻底陷入经营困难之前,这几家主要的往来银行就已经在内阁的压力下,对日钢提供过好几次无担保的借款。而这次总务大臣寺田又施压要求再一次提供大额援助,银行也是迫于无奈必须要求日钢追加相应的担保。

        可以说,新追加的担保——

        不仅仅关乎最近的投入——

        还关乎之前数次对日钢的资金借贷能否一并保障的问题。

        安部律师听着宫川的起诉状,直接站起来,反驳道:“破产法设立撤销权的宗旨,是为了防止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。其中,担保行为也是变相转移财产的一种方式,所以,破产法才赋予债权人撤销担保行为的权利。”

        “但是——具体到本案的银行抵押权,它属于破产法要撤销的情形吗?明显不属于。”

        安部站在法庭上侃侃而谈:

        “银行不是无偿取得抵押权的。银行是向日钢提供了贷款,日钢提供担保作为对价。”安部重重地强调了对价两个字。

        对价是一个法律术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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