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人贪污贿赂,徇私枉法,按照《皇宋刑统》当判死刑。
但法官援引之前宽宥其他官员的旧例,判他主刑为流刑,流放海南;附加刑是脸上刺字,另打三五记大板。
神宗皇帝觉得判的太轻,发付百官评判,结果大臣苏颂带头上书,反而认为判的太重了。
宋神宗弄巧成拙,实在抗不住百官的压力,只好退了一步,声言不打板子了。
结果百官认为,黥字也不合适,官员怎么可以和强盗蟊贼一样处置,这样显得朝廷太没体统了。
最后,此人被改判为“免仗黥,流海外”。
但是按照《宋刑统》:“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一尺杖一百,一匹加一等,十五匹绞。”
这个张仲宣贪污的的钱又何止15匹?如果是在太祖朝、太宗朝,甚至是真宗朝,都是必死无疑。
可是,到了宋神宗时候,就已经是“命官犯赃抵死者,例不加刑”,且“永为定制”了。
为什么官员们认为判重了呢?因为宋仁宗时候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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